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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英文名称为: China-Asia Econom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Cultural Heritage Exchange Committee,缩写为 CAEDACHE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从事关心亚洲各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研究与交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肩负着推动亚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发展与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致力 于服务国家文化强国建设、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和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促进亚洲各 国文化遗产领域的政策沟通、信息共享、经验互鉴、项目合作与民心相通。
第三条 本委员会通过组织和协调会员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同亚洲各国、各地区在文 化遗产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包括举办“亚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等品牌活动,推 动联合研究与保护项目,建设数字资源共享平台、文化遗产交流中心、博览中心、培训中心、 工作坊,开发文旅融合产品等。
第四条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为其二级分支协会,接受中国亚洲经 济发展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遵守《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业务范围是:
(一) 同亚洲各国各地区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学术机构、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专业 协会、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沟通联系, 定期组织“亚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或“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围绕考古合作、非遗传承与创新、数字化保护等文化遗产保 护热点问题开展研讨;组织文化遗产展览交流活动,推动亚洲各国文化遗产“走出去”与“引 进来”,在亚洲各国举办中国文化遗产推广活动,在国内举办面向公众的亚洲文化遗产主题 展览;开展互访及青少年文化遗产夏令营、研习营等交流活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为开展、扩大中国与亚洲多边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展示、活化利用及人才培训 合作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为联合研究与保护丝绸之路等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推动亚 洲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记录、研究、传承人培养,建设“亚洲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共享 平台”等项目提供信息支持; 为开发“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旅游”等主题旅游线路、推出文化 遗产研学旅游产品、举办“亚洲文化遗产文创设计大赛”等文旅融合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研究亚洲各国各地区的文化遗产政策法规、保护标准、最佳实践案例及内外经济 政策和形势,编译并发布相关报告,为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及亚洲各国 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建立涵盖多领域的亚洲文化遗产专家库,依托专家智库 为文化遗产保护决策及项目合作、咨询评估提供智力支持。
(四)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多语种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文化遗 产领域的动态、研究成果和合作机会, 出版刊物和简报,介绍亚洲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 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政策法规等内容; 支持以亚洲文化遗产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创作, 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文化遗产的传播影响力,为会员企业及相关机构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审核通过;
(三) 由委员会理事会或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本委员会会员即同为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员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和《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员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规程》与《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表述不同之处 以本《规程》表述为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本委员会的建设,积极参与本委员会活动;
(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亚洲经济 发展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立理事会,内设秘书处及其他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建议修改会费标准,制定伙伴单位活动经费标准;
(四)决定本委员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 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委员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2/3 以上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审核、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会长办公会,加强对委员会综合性会议指导, 审阅综合性文件、报告、 总结和汇报材料;
(四)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对外联络,参与重要外事活动;
(五)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负责委员会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起草报告的工作文件、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审 核和批复工作;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定委员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 总结报告;
(八)负责对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人员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定期听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 报,审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九)审批本委员会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
(十)代表本委员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委员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十一)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积极协助会长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在会长外出期间,受委托代行会长职责。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团结与委员会的声誉,树立委员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三)积极参加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对委员会的重大事项主动、负责地提出意见和 建议。
(四)认真负责地完成会长办公会决议和会长所分配的分管工作任务,并对分管部门进 行指导与监督。
(五)带头并积极推动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不断壮大委员会队伍,增强组织活力。
(六)主动关心、积极参与并支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七)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行业资源和社会影响力,为委员会争取支持,拓展会 务。
(八)高效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专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是理事会和会长办公 会决议的关键执行者;
(二)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与 各项决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工作,确保委员会高效运转;
(四)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负责会议决议的传达、督促与落实,并就 执行情况及时汇总、反馈,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负责委员会综合性会议(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 的组织筹备与协调保障工 作;
(六)负责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工作报告、总结、计划、决议及上 报主管部门的公文与材料。
(七)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报请理事会决 定。
(八)决定秘书处及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负责其教育、考核、奖惩等 具体工作。
(九)在会长授权及年度预算范围内,负责审批日常行政经费开支。
(十)完成交办任务: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常设以下七个职能部门: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品牌宣传部、国际 交流与合作部、学术研究与信息部、培训与会展部、项目运营部。各部门具体职责详见《中 国亚洲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委员会核心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合作伙伴种类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合作伙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有成为本委员会合作伙伴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成为合作伙伴的程序是:
(一)提交合作申请书;
(二)由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理事会发放合作伙伴证书。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伙伴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机会成为本委员会的各级负责人或机 构单位;
(二)对有意愿加入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的合作伙伴,本委员会负责推荐;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三十五条 合作伙伴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本委员会的建设,积极参与本委员会活动;
(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活动经费;
(六)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合作伙伴退出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合作伙伴证书。合作 伙伴如果一年不交纳活动经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十七条 合作伙伴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规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亚洲 经济发展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 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管理单位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工作委员会徽为

其内涵为: 会徽图样为圆形, 外环为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文化遗产交流工作委员会中 英文全称,会徽中心飘带上为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英文缩写“CAEDA”;会徽中的世界地图 以亚洲版图为中心,黄色象征阳光,白色象征雪山和陆地,蓝色代表海洋,协会缩写的背景 为红色,象征中国共产党对协会的绝对领导。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的订立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执行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发布的章 程、管理办法及委员会核心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保障委员会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本《规 程》于 2025 年8 月 28 日经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